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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就业又有更优惠政策

作者:创业旅途 来源: 创业旅途 日期: 2006-11-1,9:44



 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《关于贯彻落实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〉的通知》。通知强调: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遵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,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,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,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。
 
   通知规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,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、申办个体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、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。下岗失业人员凭《再就业优惠证》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优先受理,优先发照。从事个体经营的,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(包括开业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)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、集贸市场管理费、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。对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、季节性经营的,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。
 
   通知要求: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、私营企业协会的积极作用,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,组织创业有成的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向下岗失业人员介绍自谋职业、勤劳致富经验,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自谋职业能力;配合有关部门举办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及其他共同参加的再就业洽谈会,沟通双向选择渠道,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;组织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开展“结对帮困”活动,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。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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